編按:本文為會刊網站與關鍵評論網合作的第一波文章之一。本系列文章為主編洪伯邑老師〈政治生態學概論〉課程期末報告改寫而成的網路公共書寫。也請多到會刊在關鍵評論網的小天地逛逛!

Piho Yuhaw(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碩士班)

一、限制利用=實質保育?

國內原住民族狩獵的問題,始於 1989 年 6 月 23 日的《野生動物保育法》(簡稱動保法)的發佈。這二十多年來,狩獵議題常在原住民族、政府部門與動物保育團體之間引發大大小小的摩擦與衝突。但我們重新回顧當時動保法立法的時局氛圍,過去野生動物市場化的現象是普遍性的,野生動物數量也因此銳減的問題日益嚴重,所以,動保法的出現,是讓保育工作有制度地、具效率地開展,確實成功的讓野生動物市場化的現象逐漸銷聲匿跡。

然而,當政府以提倡保育作為基調向社會大眾倡導,乃至政策的推行,所產生的外部效應,卻讓原住民各族的漁、狩獵文化承受極大的衝擊。這樣的衝擊如何觀察,筆者以近年來主流媒體的報導為例,其對因狩獵被逮捕的原住民獵人,慣性地貼上「盜獵者」的標籤,甚至在字裡行間帶有「揶揄」的語句來鋪陳事件[1]。此種觀點與敘事透過媒體的傳遞,影響著社會大眾對於原住民族狩獵趨向負面觀感。筆者甚至認為,在野生動物保育工作成功的背後,是變相導致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汙名化的原因之一。

另一方面,這樣的現象在 2005 年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(簡稱原基法)頒布後,並無帶來太大的改變。的確,原基法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動保法及其相關狩獵申請辦法的修訂,但也因修訂的過程未考量在原住民各族狩獵文化實踐的實境中,導致部落獵人在申請狩獵的實際運作上,仍舊窒礙難行[2]。換句話說,動保法看似因應原基法的發佈,將不同概念、目的和需求的立場兼容並蓄地納入制度裏頭,但卻不脫動保法背後隱含著「限制利用=實質保育」的本位思考,反而無法確實地回應原住民族狩獵的需求,甚至製造許多難分難解地誤解與衝突。

近兩年多來,上述的現象是有了轉機。2017 年 8 月 1 日,小英總統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,在其道歉文內針對原住民族狩獵表達了態度,其中提及:「⋯⋯原住民族因為傳統習俗,在傳統領域內,基於非交易的需求,狩獵非保育類動物,而遭受起訴與判刑的案例。針對這些案例,我們來研議解決的方案。」小英政府視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作為重要政策目標,影響著執掌狩獵事務的林務局也以此方針來推動「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」試驗計畫,原住民族狩獵議題因此展開新的階段,目前此試驗計劃正在各大林管處推動。

二、林務局政策下的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

過去林務當局對於原住民族狩獵的議題,大多以消極、保守地態度處理,並在動保法的基礎下開放。反觀今日「狩獵自主管理」試驗計劃的提出,政府承認部落作為自然資源管理的一個集體單位,以進行實質管理,是狩獵議題進展上的突破。

但何謂「狩獵自主管理」?簡單來說,是政府機關下放部分權限,讓部落有權利(力)來達致管理需求,相較於過去共管著重討論如何確認、界定政府與部落兩者之間的關係,當前的「狩獵自主管理」政策更強調基於部落自主性的前提,並透過共管委員會的法制化與運作,讓部落與政府之間有一共商、協議的平台。進一步來說,現今狩獵自主管理制度提倡的重點,政府端藉由與部落簽訂「行政契約」,透過契約形式來確立部落、政府兩端的具體合作事項,以區別彼此之間的責任與義務。此外,至關重要關鍵點是,部落端須提出適地適宜的「自主規制」之機制,來對部落內部進行實質管理與維持組織運作[3]。

這樣的制度並非僅僅是部落與政府彼此默許下的產物,其在制度內增設了「野生動物監測機制」,以掌握動物數量趨勢,與部落狩獵的野生動物使用量作為對照,以求在部落與政府之間永續性使用與保育的目標外,並取信於社會大眾支持。可是,「野生動物監測機制」對於部落族人來說,並非毫無疑慮地,本文稍後會提到。不過,鑒於筆者拜訪其中之一狩獵自主管理試驗計畫的實踐點:宜蘭縣南澳鄉德卡倫部落[4],筆者認為基於所見所聞,提出一個觀點:當前的部落社會是鑲嵌在大社會的劇變中,在現代化的社會中,同時實踐傳統文化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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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 1 德卡倫部落-下部落(圖片提供:Hayung・Nokan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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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 2 德卡倫部落-上部落(圖片提供:Hayung・Nokan)

 

三、變遷中的部落社會──德卡倫部落的現況

以德卡倫部落為例,其過去為日治集團移住政策下,是由三個不同的部落移住、組合而形成的泰雅族聚落[5]。部落主要的經濟產業從過去種植經濟作物(如:花生、枇杷等),轉變為砂石運輸、礦工等,而且從事這些產業的人大多為部落內部中壯年人口。德卡倫部落社會結構的轉變,也影響著其部落狩獵文化的型態上。

由於德卡倫部落從世居深山地區移居至現今沿海地區,所以目前部落狩獵區域大多位於淺山地區(部落周遭區域),也因其特殊的經濟產業結構,部落狩獵人口的年齡層趨於年輕化,大約介於 16~40 歲之間居多。鑒於部落生活的改變,槍獵的便利性成為德卡倫部落主要的狩獵方式,狩獵的時機也相對彈性、狩獵區域上也不太固定,但部落獵人之間仍持守著互不干擾、侵犯的分際。這或許與過去傳統上的狩獵慣習,具有領域性的排他式獵場、因歲時祭儀的狩獵時機等傳統狩獵文化特徵是不一致的。然而,部落內部約定俗成的慣習,卻在一次年輕人上山狩獵時,發生槍枝走火的事件中,浮現出了問題。

四、槍枝走火案成了參與狩獵自主管理的契機

2017 年 8 月 15 日在德卡倫部落發生三位年輕獵人結伴狩獵,但過程中槍枝走火導致其中一位年輕獵人當場死亡。槍枝走火是過去至今普遍性造成原住民獵人死傷的主因。我們可以觀察到,外界對於此事件聚焦的問題仍舊以「該不該改用制式/持續使用自製獵槍」、「未成年獵人該不該拿槍」等問題上。的確,上述的問題是重要的。可是,原住民狩獵問題的整體面是什麼?部落族人在面對什麼樣的問題?更進一步的端視這起事件,又為何部落在這件事情上發揮不了作用呢?

首先,原住民狩獵長年處在動保法嚴格地管制,以及基於保育論述帶來對狩獵的負面觀感,讓原住民狩獵實踐失去了正當性。一位族人提到他在狩獵申請過程的問題:「⋯⋯現行對狩獵的管制,讓我們打獵的人非常不便。我們雖然不像過去一樣,要常常上山打獵,現在生活也變了,⋯⋯目前打獵比較因應節期。不過,現在上山打獵,卻要填表格申請,還要寫獵物隻數、物種,並且要等核准通過,但去打獵怎麼會知道自己會打到什麼?有可能會沒有。⋯⋯而且核准也不一定會過、就算過了,我也要等上一段時間。對我們部落來說,我們的文化教導我們,家人團聚時,獵人就是要上山打獵,並跟家人一起享用山林給我們的,這是我們作為獵人的責任,不然我們會是失職的獵人。」這樣的陳述,在原住民族社會中是普遍性的問題,嚴格地管制反而造成狩獵活動「地下化」,致使「獵區不明確」、「狩獵時機的隨機」等問題,更何談實質管理呢?

其二,因經濟產業結構變遷的影響,部落社會狩獵人口年齡層落差大,長輩們在年輕人狩獵養成過程中缺席,狩獵文化教育的傳承存在著隱憂。可想而知,「部落社會的失序,也代表著山林的失序。」環繞前述兩個問題的思考,當前動保法的修法途徑是必要的,或者可能設立「原住民族狩獵專法」。

另一方面,德卡倫部落也因此次事件的發生,認為需要建立一個安全、適宜的狩獵制度與組織是必要的,進而參與狩獵自主管理試驗計畫的行列中[6]。更重要的是,德卡倫部落近年來逐步地復辦 Sma’tu(祖靈祭),透過歲時祭儀的恢復,將狩獵文化教育以及祭儀性狩獵與之結合,以期達致狩獵文化傳承的目的。然而,如前所述,雖然狩獵自主管理試驗計畫的方向上,是利於原住民狩獵能更為彈性、自主,但部落族人對此仍然存在著疑慮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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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 3  Sm’atu 儀式會場(照片提供:Hayung・Nokan)

 

五、野生動物監測機制,是政府與部落共治的解方?還是變相的限制?

野生動物監測機制在狩獵自主管理的目的,是為掌握一個地區的動物族群量,透過在山區放置紅外線攝影機拍攝,便於估算一個地區的野生動物族群量作為參照數據。從狩獵自主管理的角度來看,科學數據未來看似為一個關鍵性的作用。族人對於監測數據的疑慮有二,首先,野生動物監測所得出的數據僅為一個地區的數量估計值,可能並非一個地區實際存在的數量;其二,如果採信所謂「科學數據」,是否會變相成為部落自主管理制度的限制,換句話說,部落可能僅為國家行政部門的延伸,成為下位機關,而非部落實質自主。

族人對於狩獵自主管理的思考,類似自治(self-governence)的概念,這樣的概念是基於日常生活的文化實踐,並非憑空而來的想像。一位族人提到:「以前部落打獵的規矩大多建立在自我約束與相互制約,自主管理是很理想的制度,提供給我們一個空間,但這個監測機制,是不是能達到預期?⋯⋯我們部落打獵也是對紅外線照相機是反感的,感覺好像有人在監視我們,甚至我們打獵也要去避開紅外線照相機。」所以,對於野生動物監測機制如何設置?設置後會不會與部落自主規制的管理上,產生衝突?更進一步來端視,部落是否僅為國家政府的延伸機關,而產生更為綁手綁腳地窘境呢?這些疑慮仍然需要透過逐步實踐過程中,才可能有所解答。

六、小結

狩獵自主管理的議題,是一個嶄新的階段與嘗試,然而部落社會的變遷,在當代原住民族地區是普遍現象,就算同一族群也非均質地長成同一種樣貌。另一方面,國家制度介於轉變的階段,政府與部落之間在各層次的自然資源管理議題上的合作、分工需求會日益漸高,部落的狀態是不斷地持續變動、適應的過程,並形成特殊的發展脈絡,仍需透過多方理解與回應當代原住民族部落社會的實境來構建。狩獵自主管理的成功關鍵,取決於政府與部落兩端的互動與溝通,尤其政府能否認知、理解部落狀態,並著力於輔助角色;另一方面,是部落能否建立在狩獵文化及其實踐上,與制度取一個契合的平衡,並在實踐上有效地落實。

註解

  1. 另一篇回應文:〈就算警察杯杯聖誕節不忙,獵人也不用「偷偷」打獵:原民「狩獵」該承受「盜獵」污名到何時?
  2. 【Yu’fafoinana逐路者】從《卑南族巴布麓部落大獵祭獵人被抓事件》看原住民族狩獵權的現況
  3. 參閱自《我們對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制度的看法》,p.22~25,台灣林業 Vol.43 No.4,106年 八月號。
  4. 德卡倫部落(alang Rgayung,過去舊稱澳花部落) ,目前為狩獵自主管理的實踐點之一。
  5. 三個部落分別為:Kmuyaw莫瑤部落、Kb’bu庫巴博部落及B’bukeykay巴博凱凱部落,現合併為Rgayung德卡倫部落。
  6. 開始非林務局政策下推動之政策,是透由跨學術社群的學者、部落工作者以及部落獵人共同推動之實踐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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